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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
2016-02-24 14:09  

1.关键词:民办非企业 注销 登记

2.办理依据: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)、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)

3.办理条件: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织,完成清算工作。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,向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。

4.提交材料:(提交材料均为2份)

(1)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,签署并盖有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和申请书,并附决定注销登记时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;

(2)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其注销登记的审查文件;

(3)清算组织提交的清算报告;

(4)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、副本;

(5)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部印章;

(6)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凭证和剩余的空白票据;

(7)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。

5.办理流程: 受理 审查 核准 发证 公告

6.收费依据和标准:无

7.办理单位:市民政局

8.办理地点: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(诗书城公园内,市政府对面)

9.办理时限:30日

10.联系电话:3816623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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