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关键词:民办非企业 注销 登记
2.办理依据: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)、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)
3.办理条件: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织,完成清算工作。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,向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。
4.提交材料:(提交材料均为2份)
(1)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,签署并盖有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和申请书,并附决定注销登记时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;
(2)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其注销登记的审查文件;
(3)清算组织提交的清算报告;
(4)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、副本;
(5)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部印章;
(6)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凭证和剩余的空白票据;
(7)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。
5.办理流程: 受理 审查 核准 发证 公告
6.收费依据和标准:无
7.办理单位:市民政局
8.办理地点: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(诗书城公园内,市政府对面)
9.办理时限:30日
10.联系电话:3816623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