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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工作规范
2015-05-01 12:08  

一、工作依据

《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》川民发〔2011〕42号;

二、工作流程

(一)工作规定。

1、事项名称

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

2、审批条件

失去父母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公民

3、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

1、监护人申请;

2、监护人填写的《四川省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》;

3、孤儿的户口、监护人户口复印件;

4、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,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法律文书原件。

4、受理机关

县(区)民政局

5、审批依据

《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》川民发〔2011〕42号

6、审批程序

集中供养孤儿:由县民政局审批,报市民政局备案;

散居孤儿:由村(居)委会初审,乡镇(街道)政府审核,县民政局审批;

7、办理时限

8、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

《孤儿福利证》有效期:孤儿年满十八周岁止

9、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

咨询机构: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促进科

咨询电话:38168458

投诉机构:市民政局信访科 投诉电话:38168720


(二)工作流程图。

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工作流程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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