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工作依据
《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》川民发〔2011〕42号;
二、工作流程
(一)工作规定。
1、事项名称 |
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 |
2、审批条件 |
失去父母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公民 |
3、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 |
1、监护人申请; 2、监护人填写的《四川省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》; 3、孤儿的户口、监护人户口复印件; 4、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,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法律文书原件。 |
4、受理机关 |
县(区)民政局 |
5、审批依据 |
《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》川民发〔2011〕42号 |
6、审批程序 |
集中供养孤儿:由县民政局审批,报市民政局备案; 散居孤儿:由村(居)委会初审,乡镇(街道)政府审核,县民政局审批; |
7、办理时限 |
无 |
8、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|
《孤儿福利证》有效期:孤儿年满十八周岁止 |
9、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|
咨询机构: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促进科 咨询电话:38168458 投诉机构:市民政局信访科 投诉电话:38168720 |
(二)工作流程图。
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工作流程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