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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件详细 |
流水号 |
BM2017052017601 |
标 题 |
2010年退伍义务兵补助 |
姓 名 |
叶** |
手 机 |
152******** |
写信时间 |
2017-05-20 |
信件内容 |
尊敬的各位领导好,很抱歉打扰您们了!我是户口是东坡区太和镇人,于2008入伍服役2010年退伍,当时退伍后只是将户口迁回了当地,并没有到民政局领过任何的自主就业一次性补助,请问现在还能领吗,又该怎么领呢? |
办理情况 |
办理状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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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复内容 |
东坡区民政局: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《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》的通知(国发〔1987〕106号),第三条规定: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、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、各得其所的方针;第八条规定: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,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安置:(一)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,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置一定数量的建行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;(二)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(含二等功)以上的,应当安排工作;(三)对有一定专长的,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;(四)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,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。故2010年以前退伍的农村籍义务兵,无经济补助的规定, 2011年11月1日《退役士兵安置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令)施行后,实行农村、城镇一体化,对自主就业的退伍士兵,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,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。 |
回复部门 |
市民政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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